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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務規則

                  海南股權交易中心股份轉讓規則

                  編輯:gpglb  發布時間:2020-12-22  瀏覽: 

                   

                  海南股權交易中心

                  股份轉讓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掛牌公司、托管企業股份在海南股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的轉讓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及《海南股權交易中心業務管理制度(試行)》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指掛牌公司為本中心交易板掛牌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規則所指托管企業為委托本中心對其股份進行登記托管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掛牌公司利用本中心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及托管企業線下進行股份轉讓的,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第四條  參與本中心股份轉讓業務的各方,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本中心相關管理辦法、業務規則,遵循公平自愿、誠實信用、風險自擔原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操縱市場、非法集資行為。

                  第五條  參與本中心掛牌公司股份轉讓的投資者,還應具備較強的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符合本中心合格投資者制度的相關要求。

                  第六條  本中心同一掛牌公司、托管企業股份持有人不得超過200人。

                  第七條  投資者買賣掛牌公司、托管企業股份成交的,應按本中心相關規定繳納傭金等有關轉讓費用。

                  第二章 掛牌公司股份轉讓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八條  投資者買賣本中心掛牌公司股份,應向本中心申請開立證券賬戶。

                  第九條  本中心依據相關管理辦法對申請人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后為其開立證券賬戶。

                  第十條  本中心為買賣掛牌公司股份的投資者開立資金賬戶,買賣股份的資金專戶存放在銀行第三方存管賬戶。

                  第十一條  掛牌公司股份轉讓為現款現貨交易,不采用信用方式。

                  第十二條  投資者在本中心買入后賣出或者賣出后買入同一掛牌公司股份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5個交易日。

                  第十三條  投資者買入的掛牌公司股份,交收前不得賣出。

                  第十四條  本中心股份轉讓系統提供協議轉讓方式。投資者可使用線上委托報價的功能,在股份轉讓系統發布買賣意向,達成轉讓意向的,通過股份轉讓系統確認成交。

                  第二節 轉讓系統和轉讓時間

                  第十五條  本中心為掛牌公司股份轉讓提供轉讓系統和設施。

                  第十六條  本中心掛牌公司股份轉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轉讓時間為上午9:3011:30,下午13:30至15:30。

                  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和本中心公告的休市日,股份暫停轉讓。

                  第十七條  轉讓時間內因故休市,轉讓時間不順延。

                  第三節 報價

                  第十八條  投資者報價分為點選成交報價和協商成交報價兩種報價方式。

                  點選成交報價是指由買賣雙方中的一方發布指定價格、數量的股份買售信息,另一方在委托報價信息中進行點選確認,最終達成交易的報價方式。

                  協商成交報價是指買賣雙方在達成交易意向后,發出具備相同交易要素、相反買賣方向的報價指令,股份轉讓系統根據協商編碼配對報價指令,最終達成交易的報價方式。

                  第十九條  交易要素是指協商成交報價所包含的股份代碼、買賣數量、買賣價格、協商編碼。

                  協商編碼是指協商成交報價中股份轉讓系統用于配對成交的標識。

                  第二十條  在轉讓時間內,點選成交報價和協商成交報價的指令均可撤銷,但經股份轉讓系統確認成交的委托報價不得撤銷和變更。

                  二十一條  投資者可撤銷委托中未成交的部分。

                  二十二條  買賣雙方的委托報價當日有效。

                  二十三條  委托的股份數量以“股”為單位,每筆委托應不低于一萬股。余額不足一萬股數的,應一次性委托賣出。

                  第二十四條  股份的報價單位為“每股價格”。報價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

                  第四節 成交

                  第二十五條  成交基本原則為:股份代碼相同,價格相等,買賣方向相反。

                  第二十六條  交易雙方協商成交的,在滿足成交基本原則的基礎上,進行相同數量的配號(協商編碼)成交。

                  第二十七條  點選成交的,在滿足成交基本原則的基礎上,進行點選確認成交。

                  第二十八條  掛牌公司股份轉讓經股份轉讓系統成交確認后生效,買賣雙方均不得變更轉讓結果,應履行清算交收義務。

                  第二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股份轉讓系統被非法入侵等原因造成嚴重后果的股份轉讓行為,本中心可以采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則,嚴重影響本中心正常運行的股份轉讓行為,本中心有權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規交易者承擔。

                      

                  第三十一條  依照本規則達成的股份轉讓,其成交結果以本中心股份轉讓系統記錄的成交數據為準。

                   

                  第五節 其他轉讓事項

                  第三十二條  掛牌公司應對其股份的掛牌、停牌、復牌、終止掛牌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條  掛牌公司股份停牌時,本中心發布的行情信息中包括該股份信息。終止掛牌后,行情信息中無該股份信息。

                  第三十五條  本中心依據《海南股權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登記結算規則》,負責辦理掛牌公司股份轉讓買賣雙方的股份和資金的清算交收。

                  第三十六條  投資者因司法裁決、繼承、贈予、財產分割以及本中心認可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辦理股份過戶的,依照本中心的規定辦理非轉讓過戶。

                  第六節 股份轉讓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中心對掛牌公司股份轉讓中的下列情形,予以重點監控:

                  (一)操縱市場或者擾亂交易秩序的;

                  (二)在股份轉讓中使用虛假、欺詐內容或故意隱瞞重要信息的資料的;

                  (三)沒有正當理由,撤回轉讓申請或更改轉讓條件的; 

                  (四)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信息、惡意串通等手段,壓低股份轉讓價格,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合法權益的;

                  (五)投資者對其他利益相關方或本中心工作人員采取賄賂或人身威脅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影響交易正常秩序的;

                  (六)本中心及其工作人員作為轉讓當事人參與交易活動的;

                  (七)本中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本中心發現轉讓當事人股份轉讓過程中出現第三十七條所列重點監控事項之一,且可能嚴重影響股份轉讓秩序的,應予警示。

                  第三十九條  本中心可以視情形對轉讓當事人在掛牌公司股份轉讓中出現的異常轉讓行為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 約見談話; 

                  () 口頭或書面警示;

                  () 通報批評;

                  () 限制相關證券賬戶轉讓;

                  ()臨時停止股份轉讓;

                  () 上報監管部門。

                  第三章 托管企業股份轉讓

                  第四十條  托管企業的股份轉讓應當采取線下交易方式, 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進行。

                  第四十一條  本中心依據托管企業提交的股份變更登記申請材料以及買賣雙方簽署的股份轉讓相關協議,辦理托管企業股份的變更登記。

                  第四十二條  本中心僅對托管企業提交的股份變更登記申請材料做形式審核。因買賣雙方簽署的股份轉讓相關協議有誤而導致的損失和法律后果由轉讓當事人自行承擔。

                   

                  第四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則由海南股權交易中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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